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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一、怎样区分新要约和旧要约?

新要约和旧要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新要约是指受约人接到要约通知后向要约人发出新的提议或建议,导致旧要约失效,产生新要约的情形。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新要约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二)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三)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四)要约必须发给希望与要约人签订合同的要约人;

(五)要约应当明确发出;

(六)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三、新要约的情形是什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新要约要旧要约订立的时间是不同的,并且订立主体也不相同。新要约成立的条件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具有民事责任的行为,同时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发生新要约的情形主要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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