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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一、《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并用吗?

《民法典》规定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并用。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定金和违约金都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在交易中违约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而设置的弥补损失的方式。

又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因此,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同时适用,守约方只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在于什么

(1)前提条件不同。

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预先给付,而是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才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要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数额规定不同。

约定的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准,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规定不能高于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事后发生违约行为,是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这在《民法典》当中也是允许的,但是若既存在违约金也存在定金,这个时候应当如何适用或者说是能否同时适用,《民法典》中且明确的规定了,不能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