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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假释之后适用禁止令吗?

被宣告假释之后适用禁止令吗?

一、被宣告假释之后适用禁止令吗?

假释之后不适用禁止令,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的规定本身就包含禁止性规定,所以不需要另外颁布和适用禁止令。禁止令是审判阶段判决的一种辅助刑法的措施,一般在审判阶段做出,而缓刑和管制均是审判阶段的判处的刑罚措施而假释却是执行阶段的一种措施,故而做出假释决定时不可能再辅助以禁止令。

二、办理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一) 法定的对象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三)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的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假释相当于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办理假释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理,如果是行为人不符合被宣告假释的条件时,人民法院就不得对该犯罪行为人适用假释,只有在犯罪行为人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宣告适用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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