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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一、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算渎职吗

超期羁押算渎职。

超期羁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羁押时限的一种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法制理念,亵读法律尊严,严重损害了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视具体情况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规定的二个月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至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渎职罪有追诉期吗

渎职罪有追诉期,追诉时效依据法院最高的判罚而定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安机关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属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渎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追究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渎职罪也是有追诉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规定的追诉期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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