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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规定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规定是因为提起诉讼,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是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在现实生活当中关于民事方面的一些事项,如果引发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确实私底下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之下,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但是此时是需要注意有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的,这将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也有明确规定。同时还需要注意的就是诉讼时效是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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