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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救济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回避救济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回避救济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回避救济程序是,收到回避申请决定书以后,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三、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有哪些作用?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如何处理与亲属之间的关系,法律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其在工作时有所依据,便于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客观公正,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回避制度为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不良倾向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形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四、民事诉讼审判人员没有回避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事诉讼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事实上,如果审判人员存在某些特殊情形,例如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一般都会主动回避的,在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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