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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曾任法官后律师的回避依据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中曾任法官后律师的回避依据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中曾任法官后律师的回避依据是怎样的

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不需要回避,但曾经担任法官的,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刑事案件的回避依据是怎样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是,在做过法官的情况下,离职以后的两年内不能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并不是只要做过法官,就一定得进行回避。刑事案件当中的回避制度只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