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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主体如何确定?

一、管辖权转移主体如何确定?

管辖权转移主体如何确定?

管辖权转移情况所需要的条件有: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应当有实际意义、在隶属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管辖权转移。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二、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情况

(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不便于本院审理,如一方当事人是受诉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高效率和审判质量,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有提审权。凡是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征得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否则,不得转移该案件的管辖权。

(二)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依法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推托,必须审理。但由于这种做法实质上降低了审级,有违司法公正的要求,所以只能作为例外,用于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对此做了严格限定,受理案件的法院将自己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的,首先要得到受案法院的上级法院的批准。

对于管辖权转移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不具备管辖权的事件或者行为进行转移,以使得相关管辖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认定,特别是对于不同的管辖权转移情况,还需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审查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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