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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前提规范民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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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的前提规范民工学习

读书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现在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素质,好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了。这一举止,使很多青少年都可以接受教育了。接受教育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权的前提必须规范民工学校,以保证每个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时候都能受到平等待遇。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

教育意义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个人一生的生存和发展至为关键。

社会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但又由每个个人构成。虽然在实践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总是被矛盾和冲突所困扰,但却有内在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个人与社会之间存在责任和义务的双向互动关系。个人成长的特殊性,造成了这种双向责任、义务的排序性。社会首先要对个人尽责,使个人获得必要能力,才有权要求个人对社会尽责。这一关系决定了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个人的这种权利也就是社会的义务。社会至少应该向每个未成年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正规教育,让他们掌握将来履行各种基本职责、参与社会生活所需的必要文化知识,并且在知识和智力上为将来正常生活和进一步受教育打下基础。

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趋势。如果说,在这种精英教育模式下,接受高等教育只是少数人的专利,高等教育被视为一种特权,还没有产生将其平等化的意识,因此不存在高等教育权之争,那么,当高等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时代,大学不再是神秘的象牙塔,接受高等教育成了大众改善生存状态的一种有效方式时,人们必然会对高等教育权利投以更多的关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提高国民的素质修养,在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十二年义务教育了。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孩子可以到学校接受知识的灌输。而受教育权也是每个孩子应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受教育权的前提必须规范民工学校,以保证每个学生在接受教育的时候收到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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