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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解释执行回转的规定有哪些

一、民诉法解释执行回转的规定有哪些

民诉法解释执行回转的规定有哪些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如下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不能执行回转应该怎么赔偿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可以看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就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刑事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于刑事赔偿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执行回转是对已经在执行或者执行完毕后的裁决进行撤回,如果是在撤回过程中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以对当事人实行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到刑事赔偿责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比如再审是无罪的,原判决的人民法院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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