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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是什么?

一、委托人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是什么?

委托人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是什么?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委托人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相关法律规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如果委托人强行要求评估机构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的,那么评估机构可以直接选择解除该业务,而如果是评估机构给予的虚假的评估报告,那么评估机构往往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提供虚假报告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委托鉴定机构向第三方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委托鉴定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为本罪犯罪主体之一。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委托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委托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委托人出具虚假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主观故意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于违法所得全部进行没收,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