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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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送香蕉者最终判无责

老人好心将几根香蕉送给女孩吃,这个女孩又分给了另外一位女孩,结果该女孩吃香蕉时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老太太和分香蕉的女孩要不要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无需承担责任。

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送香蕉者最终判无责

因为吃香蕉时不慎导致死亡,这属于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且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构成条件: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

在本次案例中,不难发现已经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但是否存在加害行为与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过错则值得重点探讨。

首先老奶奶出于好心将几根香蕉赠与这位女孩,当时这位女孩的临时监护人正在场,所以是经过了这位女孩临时监护人的同意的。随后这位女孩将几根香蕉分享给另一位女孩吃时,老奶奶并不在现场,而且根据老奶奶一般人的预测范围,她是很难预测到这位女孩会将香蕉分享给另一位女孩,另一位女孩因为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所以老奶奶的赠与香蕉的行为与最终女孩不慎窒息死亡的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失上的主观过错。

再来看这位女孩,这位女孩出于一种增进友情的目的将香蕉分享给另一位女孩吃,因为这位女孩年龄很小,在心智健全上是很难对于另外一位女孩吃香蕉不慎将香蕉吸入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的结果有所预测的可能,而且这位女孩是出于一种增进友情的目的分享的香蕉,所以这位女孩不存在过失上的主观过错。

那么这位女孩的临时监护人是否存在监管上的过错呢?首先这位女孩与另一位女孩年龄相仿,按照临时监护人当时的看法,既然自己的孙女都能够独立吃食香蕉,那么另外一位女孩应该也有吃食香蕉的能力。再者这位女孩与另外一位女孩是在早上一起吃食的香蕉,当时这位女孩的临时监护人是在场,但当时并未发生任何意外,直至下午另外一位女孩才发生意外导致窒息死亡,所以不应苛责这位女孩的临时监护人从早上一直“看管”到下午来保证另外一位女孩的安全,应该认定为一起意外事件更恰当,所以这位女孩的临时监护人不存在监管上的过错。

终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老太太、这位女孩和临时监护人无需承担责任是公正的。虽然发生这起意外事件令人惋惜,但是司法的公正是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责任时才判定承担责任,这样也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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