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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起诉年限届满则不能起诉了吗?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起诉年限届满则不能起诉了吗?

一、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起诉年限届满则不能起诉了吗?

1、侮辱罪和诽谤罪的起诉年限届满并非就不能起诉了

根据《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最高刑期是五年,而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侮辱罪和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侮辱罪和诽谤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捏造事实并将其散布出去,将有可能会导致他人的人格、名誉受损,而一旦损害事实存在,且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实施捏造、散播行为的公民、单位可能会涉嫌犯侮辱、诽谤罪。该罪名是自诉案件,若是受害者想要侵权者受到刑事处罚,最好在追诉时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