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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就是名誉权。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法人的声誉表示社会的声誉,这是法人长期以来在整个活动中逐渐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声誉,反映了社会对其生产经营的总体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有名誉权,所谓名誉,是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道德、才能、信誉等社会评价。

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

二、侵犯名誉权的管辖要求是什么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师弟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一个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是师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构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名誉权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侵犯。如果存在名誉权侵权行为,可以归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去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是遇到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可以去侵权复制品储藏地、被告居住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