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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艺名有姓名权吗?

公民的艺名有姓名权吗?

一、公民的艺名有姓名权吗?

属于姓名权,艺名和笔名是属文化艺术界使用的,在法律上应受保护,艺名是指演艺人士对外进行演出活动、制作唱片等音乐产品时的称号,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姓名。

从属性上来讲,艺名具有独享性和财产性。艺人艺名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具有财产属性的人身权利。其财产属性虽不体现在一般的商业流转转让行为上,但艺名本身蕴含了巨大的无形的经济效益。演艺人员通过对其艺名的使用,比如参与商业宣传活动、作广告推广等行为,都会产生明显的财产效益。

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二、侵犯姓名权怎么举证的?

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公民的艺名有姓名权,不能侵犯,侵权责任中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日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类原则是处理民事纠纷时所应用的主要原则,诉讼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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