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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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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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是在2012年1月30日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上传至其自己的微博的。一方面,这时第一被告已通过其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泛、持续、强势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是“代笔”的而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另一方面,原告也已经通过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一再指出第一被告上述行为系侵权行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纠纷至这一时间节点已经成为广为知晓的公开信息和热门新闻。此时第二被告已经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涉嫌侵权,因此第二被告理当谨慎行为而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转载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这样的行为,至今其微博上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当然,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从其微博上立即删除,也藉以希望网友不要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进行转载。



    迄今,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众所瞩目,各方关心的公共视点。其间不但涉及到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侵害和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而且对于进一步廓清正当质疑与违法诽谤、正常批评与恶意侮辱、自由议论与名誉权的界限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与能动作用。斯为公义、故提起本诉,目的不仅在个人维权,也期待为社会、为公众有所贡献。



    根据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节轻重,被害者依法可以选择采取治安行政处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推动刑事诉讼等不同维权途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第一被告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导致了维权成本,然而原告在本案中仍然不要求任何赔偿(但继续保留相应权利),而只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并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将胜诉。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胜负输赢,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已将官司的输赢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为中国的相应法制建设与相关文化培育添砖加瓦,架桥铺路,则幸矣。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综上所述,如果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他人的侵犯,我们也有权利要求对方作出赔礼道歉,并消除对我们的负面影响,如果后果严重的还是可以要求对方作出相应的赔偿,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