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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中的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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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著作权审判中,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非常常见,例如抄袭者和发表侵权作品的报刊社、出版社;侵权音像制品的出版社、光盘复制商;侵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在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式上个案做法不尽相同,主要有:一是几被告对全部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部分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另一部分被告对其中的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有的专家持不同意见);



    三是有三个以上共同被告的,部分被告之间就部分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而另外部分被告就其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如何界定共同被告是否具有共同过错?不同的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就可以认为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



    其实对该问题尚需进一步总结经验,目前难以作出明确规定,但对于某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却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第四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之,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使著作权赔偿问题更加复杂,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软件著作权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过错方要求赔偿,赔偿的具体内容是基于三个原则的。其侵权的认定以及赔偿方式和计算都有着相关的规定,我国法律中其实对于该部分的问题的认定还是不太成熟和完善的,具体遇到情况时候可以具体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