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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相同是不是存在侵权

企业名称相同是不是存在侵权

企业侵权责任是现代组织型社会中的重要责任类型,然而传统归责原则适用于该责任时却存在局限性。其中主观过错归责自无适用余地,而组织过错理论和危险归责本质上都依从于风险控制标准。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具体判断由法官依企业风险类型作个案裁决。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规则,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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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我们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名字很重要,既要响亮文雅,又得规避法律风险,尽量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首先要说的是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是绝对不能对抗他人主张商标侵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并不必然会构成侵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苏知民终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此种情况下构成侵犯商标权,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突出宣传他人注册商标字样,

其二,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一般都会突出宣传自己的企业名称简化字样的,所以千万不要使用跟注册商标同样字体、logo。否则就会被认定为侵权。其次,还要看该注册商标是否为公众所知,如果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你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

商标所有权人还可能根据不正当竞争起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第(三)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该款的前提也是足以引起公众误认,还要考虑起诉人的知名度。而不正当竞争对于是否可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界定,需要举证证明其在先企业字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知识产权案件都是很复杂的,一般来说参照性不强,特别是之前跟商标所有人有业务往来的,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

公司设立者在设立公司时,选定的名称与该商标同名的,会被认定与侵权,该企业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要将公司改名。故而在选定格式名称时,需要慎重,不能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