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侵权案例/列表

如何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如何处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计算机在日常生活的中作用是显著的,越来越多跟计算机有关的作品出现,特别是软件作品,其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所以,当事人特别看重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当事人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思想、表达二分原则来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1999)知监字第18号函确定了以下的认定标准: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所谓“思想、表达二分”,即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

相关法规: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方面。这十种形式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