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毁谤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名誉毁谤/列表

民法总则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

民法总则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

法律中有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民法总则法人非法人享有名誉权不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等权利。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

1、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2、法人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