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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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起诉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起诉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起诉状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如何认定是否侵犯名誉权?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检举信后,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评价及更换监理的建议。该意见评价没有涉及具体事实,不是事实陈述,且未恶意对外进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3、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是否会侵害名誉权。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不注重企业的名誉,因为企业的名誉和企业的财产利益几乎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之后,会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很多时候几乎是没有办法挽回的。但侵犯公司的名誉权也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起诉状的写法和一般的侵权案件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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