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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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行政

侮辱诽谤行政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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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侮辱诽谤行政应该怎么处理?

以下是对侮辱诽谤行政应该怎么处理的问题的回答:
刑法中诽谤,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貌似没有官方解释,给你找了一段:
  “这条是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罚规定。第一项是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在内心产生恐惧。实践中,除采取传统的写信等方式外,违法行为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实施此类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对这种新形式的违法行为更需依法给予处罚。第二、三项是关于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的处罚规定。《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执法实践中应明确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是针对某特定人公然实施的行为,应严格区分其与舆论监督、文字创作、考核评价的界限。第五项是关于“群发短信”(“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的处罚规定。“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是指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暴力、凶杀、教唆犯罪或者其他信息的行为。其他信息既包括违法信息,也包括合法信息。其中“多次”,通常指三次以上。在具体适用中,要明确这种违法行为必须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的危害后果。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反复、经常性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在遭到斥责、拒绝、警告后仍然不停止实施的行为。第六项是关于他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行为人利用手机、录音或摄像设备、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手段秘密实施偷窥、偷拍、窃听、散布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条规定与信息安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九种违法信息中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