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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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公益诉讼

污染环境 公益诉讼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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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一)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它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可以说是最为常见的环境刑事诉讼。提起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1)环境污染行为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4)走私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污染型环境刑事诉讼的特征是无论其原因行为为何,都具有污染环境的事实或者有污染环境的危险,都是以污染环境这一事实作为提起环境刑事诉讼的基础行为。



    (二)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资源破坏行为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原因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种类:



    (1)非法捕捞水产品;



    (2)非法狩猎;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5)非法占用农用地;



    (6)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7)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盗伐、滥伐林木;



    (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



    (9)非法采伐、毁坏珍稀植物;



    (10)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稀植物、珍贵树木制品、珍稀植物制品。



    破坏型环境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质是无论其原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表现,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不是直接对环境资源进行了破坏,就是对这种破坏行为提供了某种形式的“帮助”或促进,形成对环境资源的间接破坏。



    (三)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



    职务型环境刑事诉讼是指因职务原因而引发的环境刑事诉讼,这主要是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境行政机关的职员因环境监管不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环境事故发生而设置的环境刑事诉讼。近年来,我国有不少因为环境监管失职而被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例。



    刑诉法环境污染都包含哪些污染,包含了对环境的各类污染。如不按规定排放废水、不按规定处理垃圾等等对环境的破坏行为,我国的刑诉法都会予以追究。还将对职务上对环境破坏的个人,予以相应的刑诉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