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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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之过错责任谁来承担?

高空坠物之过错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所谓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是指,高层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坠落,造成临近该楼的人伤亡,就其侵权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之过错责任谁来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的行为都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我国的社会和谐,还会危害到我国的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