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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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防高空坠物管理制度有: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作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二、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

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

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

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

近些年来由于高空坠物导致的事故频频发生,我们在做好善后工作的同时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为什么在国家如此严厉的监管之下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实真实原因就是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对于高空坠物的管理制度中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到位,这是今后急需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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