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高空坠物/列表

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审理高空抛物坠物的认定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

二、高空坠物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高空坠物的情况在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高空坠物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会造成极大的威胁,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无法确认谁是主要侵权人的时候,受害人有权将建筑物中所有的业主都作为被告到法院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