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

当前位置 /首页/损害赔偿/学校侵权/列表

幼儿园留疤赔偿协议

幼儿园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甲方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年龄。
乙方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本段主要是时间、地点、事由)。乙方于××××年×月××日。
为了妥善解决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二、乙方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本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或乙方代理人(盖章):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年___月___日。

幼儿园留疤赔偿协议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