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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制度规定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一、产品质量纠纷制度规定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产品质量纠纷制度规定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产品质量纠纷是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有: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行政单位处理、仲裁机构的仲裁以及人民法院的诉讼。

1、协商是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商量解决,通常当事人之间要达成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

2、调解是企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居中调解,依照法律规定合理解决纠纷,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仲裁是经济仲裁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凡是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请仲裁。

4、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解决产品质量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是各国通用做法。诉讼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最具权威性。如当事人各方不愿协商、调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司法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

《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买方提出更换、退货等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卖方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同时承认买方的两项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是非常常见的,主要的原因在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冒伪劣材料生产出的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给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带来了严重的利益损害,具体情况下,如果出现相关情况的,需要结合双方协商认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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