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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不予立案怎么办

一、故意毁坏财物不予立案怎么办?

故意毁坏财物不予立案怎么办

1、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判刑?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现在对于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单位的要求已经越来越严格,个人认为在这样的状态下,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因为收受了好处费就轻而易举决定不立案,假如公安机关告知的不立案的原因合情合理,那控告人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故意损坏的这些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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