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律师解答

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除“宣扬”,“公布”,“披露”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3、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隐私权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的行为。

第15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 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151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 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