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权益律师解答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人监护人顺序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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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其监护顺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