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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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一、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诉讼和税收复议的区别是什么?

①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税务行政诉讼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②管辖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而税务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管辖。

③审理方式和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辩论制度;而税务复议机关审查税务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才采取其他方式),且实行一级复议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对裁决和裁定不服只能进行申诉,且申诉不影响法院裁决的执行力;税务行政复议则不同,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二、税收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效率原则:这是基于税收成本的考虑,作为税收征管机关降低税收成本尤其重要如果成本过高级有悖于税务机关的为国聚财的任务。这里的税收成本不仅仅是指以货币衡量的经济成本,还有其他成本例如社会效应、税务机关的公信力、税收执法的威慑力等。遵循效率原则对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方便纳税人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公正原则:税收争议的产生对于正常税收管理秩序来说是一个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税收管理秩序有效运转,如果解决不好还有可能引发新的税务收争议甚至其他不良后果。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如果关于行政方面的事项,比如说做出的具体的征收税收的决定不满意的,完全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当然了,对于这类型的案件,也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但是有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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