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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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刑下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哪些情刑下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律师解析: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十种。
简单来可以总结为,省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家补贴、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偿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国家派发给干部的一系列补助费、法律规定的使领馆的相关人员所得,以及政府的其他的一些法定的免征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