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律师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1、明知发生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
4、发生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