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

交通事故被告的举证责任范围如下:

交通事故当事人举证责任范围

1、身份证明和被告有关的其它信息提供,如现住址、职业、身份、工作状况、联系方式等;

2、证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过错程度较轻或者是可以减轻自己过错的有关免责情形;

3、如果是和非机动车或行人相碰撞的机动车一方作为被告,则还应提供非机动车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故意或者过错情形,否则不能免责;

4、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提出证明原告的损害程度较低或赔偿额过高的证据;

5、提供自己车辆保险的有关资料,如保单。

交通事故原告举证责任范围如下:

1、被告身份信息;

2、事故责任由被告承担;

3、原告遭受的损失项目及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