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客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或者旅客人身损害,对机动车方或者承运人具有赔偿请求权的当事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及其近亲属。

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指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客运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或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车主或承运人等当事人。机动车由车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车主为赔偿义务人。在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主不一致的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较为复杂:

用人单位车辆由驾驶人履行职务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是机动车车主,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为赔偿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符合劳动用工单位情形的私营业主。

雇佣人车辆由雇员驾驶,实施雇主的指示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为赔偿义务主体。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如酒后驾车、严重违章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或租用他人车辆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赔偿后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均为赔偿义务主体。

机动车实际所有人驾驶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赔偿义务主体。一是买卖机动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由买方,即实际取得车辆,并实际使用车辆的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机动车实际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