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保险索赔律师解答

什么情节下不宜视为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什么情节下不宜视为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律师解析:不宜视为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情节:
(一)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二)发生交通事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