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鉴定意见有异议怎么办 法录帮 交通事故鉴定律师解答 3.1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TAG标签:意见 交通事故类鉴定 异议 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