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律师解答

第三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还赔偿吗

要看具体情况,当交通事故造成非事故当事人的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第三人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但第三人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又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能一概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来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当然,此种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产生的主要原因,肇事者对第三人所受到的损害毫无疑问应负赔偿责任。但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后果产生的次要原因,是否可以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应依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及第三人所主张的民事赔偿责任性质来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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