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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处理条例

医疗过失处理条例

如今,医疗事故已成为我国难以回避的问题,对此患者若想要获得赔偿则需要确认医院对医疗事故所造成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划分主要是分为四种责任程度,分别是完全责任和主要责任,亦或是次要和轻微责任等。需要经过鉴定之后,才能确认应该对医疗事故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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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联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是老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的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现在处理医疗事故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