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障/生育保险/列表

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

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单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福建省生育保险待遇结算申报受理单什么意思?

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生育保护公约》(第103号公约)和《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公约),主要规定了生育假期、经济补助、生育期间的劳动保护和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女工通过提出关于预产期的医生证明,有权得到一定期限的产假。产假至少应有12周,其中有一段是产后一定时间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时间的长短应当以国家法律或规章予以规定,但决不应少于6周。凡女工经过医生证明是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其产前或产后的假期应当延长,延长的限度由主管机关确定。1952年通过的《保护生育建议书》(第95号建议书)提出,在有必要也有可能的地方,应把产假时间延长到14周。[1]
公约规定,凡按规定享受产假的女工,雇主在她们产假期间给予解雇通知是不合法的,即使解雇通知是早发出的,但如预定的解雇日期适逢该女工享受产假,这种通知同样是不合法的。《保护生育建议书》期满后至少1个月的时间内,尽可能不解雇该女工。对于在该保护期内允许解雇的女工的特殊情况,各国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建议书还规定,禁止怀孕和哺乳女工从事一切夜间劳动和加班加点,女工怀孕和产后至少3个月(如哺乳还应再延长时间)期间,应当禁止被雇用从事有损于妇女及婴儿健康的劳动,尤其是举起或推拉重物,过分紧张的体力劳动,包括长时间的站立在内,以及诸如对身体平衡有特殊需要的操作,必须调动工作时,其工资应不受影响。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
(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产前和产后假两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的,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世界各国规定的产假长短不一,但大多数为12周至14周。其中产假最短的是菲律宾,为45天;产假最长的是芬兰,为258天。在有些实行鼓励多生育的人口政策的国家,产假随所生子女数的增多而增加。如法国,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产假为16周;生育第三个子女,产假为26周;多胎生育的再增加2~12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