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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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我们都耳熟能详,一般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原因发生人身伤害,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工伤事故。但是也有一些劳动者因为先天不足,患有某种疾病,如果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可以认同为工伤呢?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待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

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原因很多,但并不是都可认定为工伤;认定为工伤要受具体条件限制。《工伤保险条例》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做相关规定,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直接被认定为工伤,而是视同工伤,具体条件为:

(1)在工作时间内。

这里的工作时间是广义的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职工在工作间隙中简短的休息时间,如单位中午的午餐时间和少量的休息时间,这段时间,如果职工留在单位不回家的,也应当算做工作时间。

(2)在工作岗位上。

它强调的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上,因病死亡,强调在工作岗位上,比原先的强调在工作区域内,界定更为准确。

(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具备前述两个条件外,还须具备第三个要件,即死亡要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第三个要件是,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两者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强调工作等导致死亡.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不一定都是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更具有科学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强调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认定为工伤,而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比原先的规定更为严格,规定必须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为工伤,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伤责任承担者的负担,起到了平衡劳资双方责任的作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已废止)

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通过上面资料的介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待遇需要满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岗位上从事劳动。并且还需要满足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这种情形下才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认定工伤事故,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