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列表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务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工伤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有关工作。
        三、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经费渠道解决。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收统支。
        四、公务员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以及本通知实施前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伤的,自本通知实施后,其工伤医疗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及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六、原威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加强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和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威卫保〔1998〕3号)中“因公负伤、职业病患者的医疗业务工作由威海市立医院承担。职工因公负伤、职业病的医疗费,凭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所在单位按70%、30%的比例负担”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