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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书未给相关的部门不予鉴定怎么办?

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自己的身体出现某种程度的伤害,为了维护自己的相关权益,应该要向有关的部门递交职业病鉴定书来进行职业病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职业病鉴定书未给相关的部门不予鉴定怎么办?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鉴定书未给相关的部门不予鉴定怎么办?

一、职业病鉴定书未给相关的部门不予鉴定怎么办?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如果你提供的职业病鉴定材料不齐全,职业病鉴定机构是可以以此为由,不接受组织鉴定的。 如果不进行职业病诊断程序,是不能进行职业病鉴定的。

二、医疗机构递交的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根据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对职业病鉴定书未给相关的部门不予鉴定怎么办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基本初步的了解了吧。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需要本人进行准备相关的材料,并且需要相应的医疗部门来提供医疗的证明,如果一切材料都准备好了,但是有关部门不予理会,就可以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