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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证据是属于非法收集的

哪些离婚证据是属于非法收集的
离婚证据的收集手段要合法,非法收集的是不会被法院所采纳的,那么非法收集的离婚证据有哪些?
1.捉奸在床的证据。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婚姻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
2.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会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及问题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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