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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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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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法条

同行业或跨行业企业就相同业务开展活动并产生竞争时,一些企业为了占用更多的市场,使用了一些非常规手段打压对手。政府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企业之间正常发展,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必要时负一定法律责任。下面由本站小编为大家介绍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法条

重点法条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详解】

本条是关于该法的原则、不正当竞争及经营者概念的规定。这是本法总则部分的重点。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法,其约束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的各类经营者。

2掌握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其经营性、营利性。

3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第一款从相反角度作了描述,即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4掌握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既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在于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而主要是调整平等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不一定它们之间发生任何交易,只要一经营者的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重点法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详解】

本条是关于政府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地位,特别是工商管理机关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的政府职能部门。

【例题】(1997年试卷三第75题)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答案]bc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就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法条相关内容。如果是参加司法考试,上述几条算是比较重要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非正当手段伤害正规企业的行为,一旦被举报或相关监督检查机构查出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要缴纳罚款,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其他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本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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