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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国保险合同是分为财产保险通以及人身保险合同的。或许大家都知道的是,对于我国的工资收入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保险也是需要缴税的。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按投保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缴纳费率: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合同双方均需交纳。

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印花税为保险费的0.5‰,购销合同为保险费的0.3‰。

二、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政策解读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428号)规定,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司关于改变保险合同计税依据适用范围的批复》(国税地函发[1990]20号)规定,保险合同的应税金额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额”计算改为按承保方的“保险费收入”计算,并不改变其纳税人和缴纳方法。因此,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2、加保和退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现行税收规定,加保不再补贴印花,退保不再退还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第九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首先就是我国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的计税是按照投资保险的金额的1‰来进行计算的。当然,在这里小编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危险程度加深的话,那么可能会要求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