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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时间

公安机关延长羁押时间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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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申请延长羁押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综上所述,按照刑事诉讼法延长羁押方面的规定,当案情十分复杂、或者是流窜作案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延长羁押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在羁押期限满之前七日内,公安机关应该向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经过批准的,方可以执行。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现象,相关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