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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民事反诉状

离婚)民事反诉状

(离婚)民事反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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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刘**,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山东省***县**镇***村,联系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赵**,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县**镇**村,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反诉人就离婚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一、离婚;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家庭暴力行为而致病的实际治疗费用******元,以及后续治疗费用*****元,并给予反诉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二、返还反诉人陪嫁4000元;返还反诉人在结婚典礼上收到的赠与款9000元;

三、分割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诉人的工资收入。

事实与理由:

一、反诉人因被反诉人的家庭暴力而致病并被其抛弃。

被反诉人的父亲于2012年*月**日在外饮酒至醉回家,被反诉人见状后当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绪极其激动的让其父亲要么当即将被反诉人砍死,要么从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内将**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这一过程中,反诉人曾试图对被反诉人的恶劣行为予以阻拦,可被反诉人竟然要将菜刀和酒瓶挥向被告。因受被反诉人家庭暴力的恐吓,致使反诉人患病,被**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由于受到强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症。因担心反诉人成为被反诉人的“包袱”,被反诉人置反诉人的病情于不顾,拒绝提供医疗费用,已经对反诉人构成了实质的抛弃。

故此,基于被反诉人家庭暴力的严重过错和对反诉人的故意抛弃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离婚。同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被反诉人应当承担反诉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和后期治疗费用并给予反诉人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合理诉求。

二、反诉人的陪嫁4000元和反诉人在结婚典礼上收到的赠与款9000元依法应该予以返还。

反诉人出于对婚后生活的美好之向往,在结婚时将4000元陪嫁作为婚后生活的具有保障性质的资金交由被反诉人保管。因被反诉人的严重过错致使婚姻无法维系,该项资金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2年1月13日的结婚典礼上,反诉人出于民间之习惯,对被反诉人之父母等长辈“改口”之尊称时,收到9000元的“改口钱”。这部分“改口钱”实质上是接受反诉人“改口”的长辈对作为新娘子的反诉人的赠与,该赠与当属反诉人个人所有。可让人无法接受的是,该9000元的“改口钱”在结婚典礼尚未完毕之时,竟然让被反诉人当场抢去,后经反诉人多次索要但被反诉人拒绝返还。

三、自2011年11月11日至解除婚姻之日,被反诉人的工资收入依法属于反诉人和被反诉人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此致

***县人民法

反诉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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