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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书 十四

房屋租赁协议书 十四

房屋租赁协议书 十四

出租方:

承租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15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交纳

租金的标准为每年 万元,先付后租,需提前3各月交纳;还需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定金。承租方还应承担水电费、维修费、财产保险费及相关的管理费。

第四条 房屋维护

承租方确保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年进行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本合同终止后,出租方所进行的固定装修不能拆除,应无偿转让给出租方。所租赁的房屋必须每年参加财产保险。

第五条 变更事项

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卖房屋,须在1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3个月的。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一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应对方支付合同租金总额(即人民币 万元)的3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第九条 补充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二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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